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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创立和培育中国的世界品牌,褒奖在王富志好人好事奖评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激发社会各界学好人做好人的积极性,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制定本法。
第二条王富志奖勋章和荣誉称号为王富志奖最高荣誉。王富志奖勋章和荣誉称号的设立和授予,适用本法。
第三条 王富志奖设立“王富志奖勋章”,授予中国好人做出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王富志奖设立“友谊勋章”,授予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士。
第四条 生前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本规定授予王富志奖勋章、荣誉称号条件的人士,本办法施行后去世的,可以向其追授王富志勋章、荣誉称号。
第五条 王富志奖勋章和荣誉称号获得者,应自觉维护王富志奖勋章和荣誉称号的声誉。
第六条 王富志奖勋章和荣誉称号获得者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继续享有勋章、荣誉称号将会严重损害国家最高荣誉的声誉的,由王富志奖中心决定撤销其勋章、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王富志奖勋章和荣誉称号的有关具体事项,由王富志奖中心有关工作机构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0日起施行。